之前鬧的沸沸揚揚的恐龍法官事件

我查了裁判書之後

發現該名法官的判決嚴格來說並沒有錯

錯的是記者斷章取義

裁判書明確載明

若與未滿十四歲以下女子合意性交只能成立對幼女性交罪

以強迫的方式與未滿十四歲女子性交才成立強制性交罪。

法條的規定是這樣沒錯

但錯就錯在法官不通人情 拘泥法條

畢竟一個三歲女童是不可能會有性交意願

所以法官去探討有無違反女童的意願是很莫名其妙

但台灣的法條就是這樣

邵燕玲法官乃是依照法條判決 也沒有錯

其實依照大法官釋字371號解釋

法官在審判案子時 如果對適用法條有疑義時

可以停止審判 請求大法官解釋

其實當時最高法院有十個庭也做出類似判決

可惜邵燕玲法官倒楣 被記者報導出來了



裁判書

又科刑判決書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應詳加認定,並敘明

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

方足以資論罪科刑。對於未滿十四

歲之女子以強暴、脅迫、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固成立強制性交罪

惟所實施強暴、脅迫、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

必以見諸客觀事實者為限,

若僅利用未滿十四歲之幼女懵懂不解人事,

可以聽任擺佈之機會予以性交,

實際上並未有上揭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行為者,

則仍祇能成立對幼女為性交罪

而與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馬英九事後提名邵燕玲大法官

也是看自由時報報才知道他是恐龍法官的

太扯了

而且馬英九事後反咬邵燕玲一口

說馬英九事先不知道邵燕玲曾經做出爭議判決


















陳輝文替恐龍法官護航的言論

也不無道理啦 因為台灣法律就是無罪推定

不過女童也說不出所以然 反而容易使加害人逃過刑責

但這樣台灣似乎變成性侵犯的天堂








http://blog.lester850.info/archives/2010/08/28/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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